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美国世界艺术家协会中国区域艺术事业发展协会。
第二条 美国世界艺术家协会中国区域艺术事业发展协会是由有志于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从事文化艺术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从事文化艺术实践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组成的全国艺术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美国世界艺术家协会中国区域艺术事业发展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各项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艺术学术活动,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进一步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艺,并为推动中外文化艺术事业的交流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中国区域艺术事业发展协会接受美国世界艺术家协会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区域艺术事业发展协会的会址暂设在北京锐城国际大厦52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美国世界艺术家协会中国区域艺术事业发展协会
(一)举办文化产业、文化经济、文化市场、艺术研究、社会文化、文物鉴定收藏、对外文化交流、文化艺术中介服务(咨询)等专业方向上的学术研讨活动;
(二)通过会刊发表和传播国内(大陆)文化艺术研究成果及成功经验;
(三)举办各类学术讲座(论坛)及短期培训班;
(四)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内(大陆)有关法人、自然人委托的文化艺术学科体系中的科研题目和调研活动及咨询服务;
(五)组织对优秀的文化艺术研究成果(含调查报告)的评奖活动;
(六)与国外(境外)有关学术的团体、高等院校建立联系,策划、组织 、参与国际性文化艺术学科的学术活动;
(七)邀请、接待国内外(境外)的文化艺术专家学者来国内(大陆)讲学(学术交流),推荐、选送国内(大陆)的文化艺术专家学者去国外(境外)访问、进修、讲学、交流;
(八)其他与文化艺术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有关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两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表达;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含照片、500字的自我介绍、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每届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主席、副主席、常务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并有较强的服务意识;
(三)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职不受年龄限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免,由美国世界艺术家协会召开董事会决定,本协会无此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常务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和常务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和常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据本协会的章程规定执行,一般由协会的基金支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理事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理事会和美国世界艺术家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理事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理事会公示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理事会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0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本协会公示之日起生效。